当
商品房的面积误差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利选择解除合约并要求出卖人归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及其对应的利息;若买受人愿意继续履约,则根据其所占的面积误差比例以及双方之前约定的价格,来确定是由买受人进行相应的补充、由出卖人独自承担、由出卖人进行退还或双倍退还;而在面积误差未超过3%的情况下,则应以实际测量的结果为准,对房价款进行结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