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房屋交接延误三个自然月以上乃是合法之举,若厂商面临延期竣工状况,亦可要求催促其尽早交付房屋;
然而,若催告期限已逾三个月,而对方仍未能如期履行义务,则购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约,除非双方另有其他约定。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双方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经由购买方催告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为三个月;若购买方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计算,且不得超过一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