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般的常规理解,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没有按期完成住宅楼宇的交付工作,将被视为构成了违反合约的行为。但是,如果这种
逾期是由于诸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外因,或者是开发商不能够自行掌控的其他状况引起的,那么就不能被判定为
违约行为。参照我们国家在2021年正式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一份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
合同义务,或者在执行合同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他/她应该承担起对另一方的
违约责任,这其中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继续
履行合同条款、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及
赔偿相关的
经济损失等等。关于第五百七十八条的法律规定则更加具体,即当合同的一方通过明确的言语表述或者实际的行为展示出他们无法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利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期之前依据这条条款向其
追责,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