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
房屋质量问题时,您可提出以下
赔偿要求:对于因修复房屋引起的延误交房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以及对无法修复以致被迫
退房所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也需给予补偿。在此过程中,您有权首先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敦促其于规定期限内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若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无法得到有效修复或者尽管经过修复却仍然未能达到原先约定的质量标准,那么您完全有权利向开发商索取解除房屋买卖协议的赔偿,并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