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小产权房”这一特殊性质的不动产所引发的
纠纷,由于其不具备合法的法律地位,故而未能得到司法机构的受理。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通常仅限于
当事人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通过友好协商加以妥善处置,并寻求相应的
赔偿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小产权房并不被允许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方转让或者销售,其交易范围仅限于集体成员内部的转让、置换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
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
土地使用证、
房产证、
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