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定金的退还事宜,其条件是相当严格的。若系由于支
付定金一方的缘故,导致无法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住宅
销售合同,那么他就无权向对方要求归还自己所交付的定金;然而,如果是由于接受定金一方的缘故,使得双方未能达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共识,则此时接受定金的一方需以两倍的金额作为
赔偿赠还给支付定金的一方。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签订并非双方
当事人的
过错责任所致,而是由于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影响,在此种情形之下,开发商应将收取的定金如数退还给购买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