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指出,对于房屋的
确权争议,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故而不受
诉讼时效的规范和约束。该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详细阐述了关于“普通诉讼时效”以及“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向人
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然而,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应遵循相应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通常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以及义务人的身份之日开始计算。同样地,如果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也应按照其规定执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
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