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易中的
定金可依法予以退还。若双方按照约定
严格执行,定金则应当抵充商品房价款或者被退还给相应的一方;如果是由于某些特殊状况如自然因素等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签订成交合同,以及对于已签订的协议和
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内容双方未能达到一致并因此无法缔结正式订单责任并不在于任何一方,此时所支付的定金都应该得到全额退还;如果是由房屋销售方单方面违约导致无法继续
履行合同则适用惩罚性的条款,定金可以得到双倍的退还。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