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买卖合同争议案件中,通常情况下,聘请方需自行承担律师服务费用;因
败诉一方未主张或证明其合法权益而引发的
律师费用亦不纳入其承担范围之内。然而,败诉方需承担的是其在
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具体法律成本,但若
胜诉方向败诉方自愿补偿或双方达成协议,则败诉方可直接向胜诉方收取这些费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
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
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