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中的
违约金问题时,通常会将其按照所确定的合同标的总额的20%进行计算。然而,当因特定事件导致的损害程度相对较高时,为了更好地维护双方的权益,可允许对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适度调整,但这种调整应当遵循严格规定,不应超出实际损失的30%范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标准违约金的确切数额以及违约情况下如何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评估,都需要由
当事人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
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