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涉案之对象:
主要为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及证券市场稳定健康的运营秩序。
二、从客观角度分析本罪之特点:
具体涉及到上市公司内的管理层如
董事、
监事以及高级主管,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
违规行为,利用职务优势操控上市公司,进行与自身不相关或不公正的关联交易活动,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的后果。
本罪属于典型的结果导向
性犯罪,即只有当这种违规行为导致了上市公司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构成侵
犯罪。
三、本罪
行为人的身份界定:
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内部的管理层如董事、监事以及高级主管,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利用职务优势操控上市公司,进行与自身不相关或不公正的关联交易活动,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的后果。
四、本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鉴定:
显而易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作法违反公司守则的规定,主观上存在故意违规之意图。
《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