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犯罪人士的
减刑问题,需由执行部门向中级或高级别人
民法院提交减刑申请函。
然后,人民法院将组织一个合议庭进行审查鉴定。
若
申诉者确实已经悔过自新或者有显著的
立功行为,那么,裁判机构会裁决给予其适当的减刑。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则在此期间不得实行任何形式的减刑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方可实施减刑:
1、对于那些被处以
管制、
拘留、
有期徒刑及无期
徒刑的犯罪人士来说,只要他们在执行期间能够严格遵循监规条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项目并且具有明显的悔过表现,或者是存在一些立功事迹,那么他们都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2、对于有以下
重大立功行为的犯罪人士,法院理应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刑:
(1)制止了他人的重大
犯罪行为;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
犯罪活动,并经过了核实研究证实了真伪;
(3)有独特的创造发明或是工艺上的重大创新;
(4)在日常生活或是重要生产活动中为了他人的生命安全而无私奉献;
(5)在抵抗自然灾害或者排解
重大事故方面表现出色;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的贡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给予罪犯们减刑之后,实际上执行的刑期不得短于以下所述的期限:
1、假使被判处管制、拘留、有期徒刑,那么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不得低于原始判决刑期中较短的一半;
2、如果被判处终身囚禁,那实际执行的刑期最少也不能少于13年;
3、对于那些在法律中有明确要求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而言,待到
缓期执行期满之后,依法转为无期徒刑的,在新的刑期内,实际执行刑期至少不能短于25年,如果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那么实际执行
刑法期也要在20年以上。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