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实际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往往会采取一种巧妙的方式来强制员工
加班,这种情况往往表现在企业通过设定一些不合理甚至是不科学的劳动定额标准,这导致了大多数在这个单位工作的员工在正常的八小时工作制度下无法完成他们的生产任务。
为了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要求,获取足够维持自身生存所需的
劳动报酬,这些员工必须要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于是便不可避免地进行了加班。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一条已经明确指出,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对员工实行强制性的加班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条规定的话,那么他们就需要按照本法及相关
劳动法律
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如果用人单位采用变相形式操控
劳动者加班的话,这就相当于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擅自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在此情况下,那些被
胁迫加班的劳动者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本法的有关条款,向用人单位申请补偿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而付出加班工作所应得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
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
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