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盗窃罪可以划分为以下两大类型:首先,是共谋的集团
犯罪。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五条的明文规定,所谓的
共同犯罪,即两个或更多人物共同拥有犯罪意图并实施
犯罪行为。在团伙盗窃的案例中,各队员会共同商议并执行
偷窃行动,具备了犯罪意识上的共识与行动上的协同,因此构成了共同犯罪。其次,是共同
过失犯罪。若团伙成员间并无共同的犯罪意图,仅仅因为疏忽而导致
盗窃行为的发生,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这种情况并不被视为共同犯罪。然而,如果这些成员需要承担
刑事责任,则应根据其各自所犯下的罪行进行单独
处罚。在实践中,团伙盗窃往往涉及到共同
故意犯罪,各成员之间存在明确的职责分工,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用和
私人财产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或者是多次进行盗窃、进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公开携凶劫掠、秘密
窃取等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
刑事制裁。倘若团伙盗窃的金额极为庞大或是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相关人员就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