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十四条条款详细说明,
犯罪嫌疑人从首次受到
侦查机关讯问或遭强制性措施约束之时起,便享有了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所以,假如贵先生
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利益涉及到
非法经营罪,并因此遭受
刑事拘留,那么他应该毫不拖延地委托负责的
辩护人为其提供精湛的法律援助与辩护工作。此外,根据该法典的第九十六条规定,若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
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应立即予以撤销或变更。这就意味着,倘若在刑事拘留期间发现有任何不妥当的行为,相关机构都必须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总的来说,贵先生应当尽快委托辩护人,并时刻关注案件的发展动态,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若发现
拘留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应立即向相关机构提出
申诉,请求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