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相关规定,
犯罪嫌疑人家属为其
申请取保候审之后,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时间内,必须要结束整个案件的调查、
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在此期间,若案件的调查与
起诉工作并未发生任何停滞现象,且在未出现有
证据证明嫌疑人无须承担任何
刑事责任或是取保候审期即将期满等特殊状况下,原则上应在十二个月期满之际,及时解除对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一旦
解除取保候审,则意味着该案件已被视为正式结案。然而,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的调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任何停滞现象,或者是发现嫌疑人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甚至于
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耗尽等情形,可能就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来解决此类问题,直到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为止。因此,即使是到了十二个月取保候审之后,
司法机关也未必立即就做出判决;而对于案件是否已经结案这一问题,最终还是要依案件本身性质的差异性及法定程序安排来作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