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中的
证据判定并无固定种类可循,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予以明确。证据范围涵盖广泛,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以及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等。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过程中,法院会从
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充分性三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若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为谋取私利,擅自将其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据为己有,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同时又拒绝归还;抑或是将他人
遗失物品或
埋藏物非法占有,且涉案金额同样达到一定标准,同时仍拒绝交出,则可据此判定被告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