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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移交取保候审吗

在特定情况下,检察院有权将涉嫌犯罪人员交予取保候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若犯罪嫌犯、被告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均可获得取保候审待遇:首先,此种嫌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独立的附加刑;其次,应当对这类嫌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防止其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嫌犯,也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避免其可能对社会产生的潜在威胁;最后,若嫌犯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若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犯或被告人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并且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那么便可依法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同时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因此,在特定条件下,检察院确实有权力将取保候审的决定权移交给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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