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对于已采取
拘留措施的
被拘留者,若公安机关判定有必要进行
逮捕,应在拘留期内(通常为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呈交查阅审批申请。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提出查阅审批的期限可以适度延长一天至四天。若案件涉及到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严重
犯罪行为,则提出查阅审批的期限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查阅审批申请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涉及传销的
刑事案件中,
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理论上可达三十天,但实际
拘留期限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及
司法机关的判断而有所差异。当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时,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立刻释放
当事人,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若需进一步调查且具备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话,依法可依程序
办理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