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在审判程序阶段,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可行使权力对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实行取保候审。该条款所涵盖的范围包括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形;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风险的情况;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以及
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而需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因此,在审判程序阶段,取保候审是完全合法并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