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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可否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在审判程序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可行使权力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实行取保候审。该条款所涵盖的范围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形;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风险的情况;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以及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而需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因此,在审判程序阶段,取保候审是完全合法并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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