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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拘役能办理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对符合取保候审适用情形的人员可依法予以取保候审,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等等。对于跨省拘役能否申请办理取保候审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节进行深入分析。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判处跨省拘役,即意味着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同时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相关条件,例如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等,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实存在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仍需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据本部门实际工作情况做出综合判断。因此,我们应当结合具体个案的情节与相关法律条款的要求,全面综合地考量跨省拘役能否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事宜。若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法律要件,理论上讲是具备相应申请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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