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关于洗钱罪的量裁是以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源流与性质为根本依据,同时兼顾洗钱行为的恶劣程度进行判断的。若某位受捕人士或机构经
司法程序判定涉嫌洗钱罪行,且
情节严重者,有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附加
罚金作为惩戒;若情节较轻者,也可能会受到包括但不限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仅罚金处分之罚。最后,实际的
刑罚标准必须依据上述案例中各细节因素、以及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结果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