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当涉嫌违反相关
法规或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风险时,可对嫌疑对象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该措施适用于具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其一,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其二,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隐患的出现。在
拘留程序中,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理论上均有资格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仍须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