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及到
保释待审的问题,通常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然而,关于
开庭审理的具体地点,这就需要依据涉案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周全规划来选定了。假如该案件已然进入
公诉环节,那么开庭审理的地点通常是设在当地的人
民法院之中;反之,若案件尚处于调查阶段或审理备案阶段,那么开庭审理的地点有可能会选择在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审判场所进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保释待审乃是针对特定状况下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一项
刑事强制措施,而其执
行权则归属于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