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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主观范围如何确定

关于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所引发的既判力的主观范畴,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诉讼程序中确立的当事人及其遗产继承人;
其次,诉讼程序结束后为当事人及/或其遗产继承人所掌控的诉讼标的物的人员;
最后,判决力对于广大第三方的延伸。
因为诉讼通常旨在处理存在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决策力往往只在处在对立状态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发挥作用。
调解文件的效力大致体现在四个层面:
(1)仲裁诉讼程序的终止,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表明人民法院已经采用法律手段正式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端,诉讼流程得以圆满落幕。
同时,未经审判监督程序的许可,不得擅自撤销、修改或制定与原始调解相违背的裁决。
(2)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得当事人无法再次提起诉讼,当然,调解未被批准离婚或调解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含有人身关系的特殊情况除外。
(3)当事人无权就相同案件再次诉诸于法院或对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亦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授权,不可取消调解文件或更改其内容。
(4)若调解书涉及财产交付,则具有强制执行力。
倘若一方当事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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