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达成
离婚调解协议所引发的既判力的主观范畴,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
诉讼程序中确立的
当事人及其
遗产继承人;
其次,诉讼程序结束后为当事人及/或其遗产继承人所掌控的
诉讼标的物的人员;
最后,判决力对于广大第三方的延伸。
因为诉讼通常旨在处理存在
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决策力往往只在处在对立状态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发挥作用。
调解文件的效力大致体现在四个层面:
(1)
仲裁诉讼程序的终止,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表明人
民法院已经采用法律手段正式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端,
诉讼流程得以圆满落幕。
同时,未经审判监督程序的许可,不得擅自撤销、修改或制定与原始调解相违背的裁决。
(2)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得当事人无法再次提
起诉讼,当然,调解未被批准
离婚或调解
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含有人身关系的特殊情况除外。
(3)当事人无权就相同案件再次诉诸于法院或对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亦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授权,不可取消调解文件或更改其内容。
(4)若调解书涉及财产交付,则具有
强制执行力。
倘若一方当事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
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