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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检察院是否意味着已经定罪

关于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这一步骤,并不等同于对当事人已经做出了定罪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可能并不足以被视为犯罪或其影响较小且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者,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决定。
此外,如果经过特赦令,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刑责可被豁免,或者依照刑法的相关条款应由申诉人提出控告而没有提出或者已撤诉,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经去世或者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无需再追究刑责的情形,都可作为检察院不起诉的具体例子。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档案和证据仍然需要按照审判管辖的相关规章制度移交给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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