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责任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意味着真正的
赔偿比例为三比七分配,它是交警对双方参与者在此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进行明确认定的表达方式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辨别涉及到的交通事故究竟是
机动车之间的碰撞,抑或是机动车与非机动驾驶人和行人之间的交互所导致的后果。
针对前者,交警会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权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判断双方应分别承担的主要和次要责任,并按照以下约定比例确定交通事故
当事人的
赔偿责任:
承担
主要责任的一方,须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承担次要责任的一方,则需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
而对于后者,相关
法规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存在充分的
证据显示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且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了必须的措施以避免事故发生,这时,可以相应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时,需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
当机动车一方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相同责任时,机动车一方负责百分之六十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负责另外的百分之四十的责任;
同样,如果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则承担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负责总责任的百分六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