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盗窃价值两万元之房屋内财产者,将被视为盗窃
犯罪,通常情况下,应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并且需同时监管和
罚金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之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以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者,应当依次被认定为数量较大、数量巨大及数量特别巨大的盗窃行为。
2、实施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且其价值金额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或存在
多次盗窃、侵入住户偷盗、携带武器盗窃、
扒窃等恶劣行径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
刑事处罚,同时也需要进行罚金处理;
如果盗窃行为造成了
数额巨大甚至更加严重的后果,则可能需接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处罚,并附加罚金措施;
若盗窃行为导致特别巨大的
财产损失,甚至涉及到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的严厉
刑罚,同时还需缴纳罚款或
没收财产。
针对如
增值税专用发票之类的特定财物,也有相应的
刑法规定予以惩罚。
采用
诈骗手段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类似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则属于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
法律制裁。
采取
欺诈手段获取这些发票时,同样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条款对其
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