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于
职务侵占罪
类别的
刑事案件,其
管辖的权力机构主要为公安机关。
具体来说,此类案件的普遍侦查职责通常由公安机关行使;
然而,当案件涉入审判环节时,那么其
管辖权便归属于
犯罪发生地的人
民法院所有。
当然,若从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符合实际情况的话,也可以交由该院审理。
此外,刑事案件的侦查流程一般都由公安机关负责推进,除非有其他明确法律的规定另行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同样拥有启动刑事案件侦查程序的权限。
在他们对一系列的
诉讼活动采取法律监督措施的过程中,如若发现有司法工作人员以职权滥用的方式实施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人身权利侵犯以及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犯罪行为,那么就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行
立案展开侦查。
至于针对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严
重犯罪案件,确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之时,应当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方可由人民检察院进行
立案侦查。
对于那些
自诉类型的案件,人民法院有权直接进行处理和裁决。
总的来说,这些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全权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