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窝藏、包庇罪之
犯罪构成,详述如下:
第一,本项
犯罪所侵犯的具体法益乃是
司法机关在对涉及犯罪之事务展开
刑事追究及
刑事执行过程中的正常运作权益;
第二,从客观层面而言,本项犯罪的表现在于
犯罪行为人为掩护其他犯罪者而实施了相关的藏匿或者包庇措施。
第三,从规制主体的角度出发,本项犯罪由一般公民皆可构成。
只要已达法定年龄16周岁并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人人均可作为本罪的行为实施方,不过,在犯罪人本人不构成
犯罪主体系的情况下此原则仍然适用。
第四,从主观意态上来看,主观恶意乃构成本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
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