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仅拥有转账记录及其他足以证明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
证据,此类情况下同样具备追偿借款之可能。
如
借款人未能及时偿还所借资金,作为
债权人可采取以下途径进行催讨:
首先,协商解决方案:
在约定还款日期已至且借款人未按约履行
债务之际,建议寻求双方协商,共同商定
分期还款计划或其他可行之解决办法。
该种方式无需繁琐程序,较为便利,但却缺乏
强制执行力作为保障。
其次,
司法诉讼途径:
若协商无果,债权人未能成功索回款项,可携带个人
身份信息、
诉讼文书以及相关借据等关键证据,向法院提交
民事诉讼请求。
一旦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
终审判决,判定
债务人应归还借款,但其在法律规定期间内仍旧坚持不偿付的话,债权人便可在
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截至之后的两年内,向做出判决的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此举具有执行力
担保,不过耗费时间相对较长。
最后,采取支付令措施:
债权人亦可直接向法院提交
支付令申请,以实现对借款的索要。
然而,此举所需费用相对较少,但容易因未获得债务人有效回应进而转为司法
诉讼流程。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
民法院应当保障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
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
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