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审查双方在最初签署房产交易合同时,对于诸如物业管理费用、水电气煤费用等关键议题是否已经明确予以交割处理。若该协议中并未对此类事项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应该由原房屋所有者(以下称为“原房主”)来负担这些费用。即便现时房屋所有者(以下称为“现房主”)已经为原房主移交给自己之前所遗留下来的
物业费,但他们仍然拥有向原房主要求补偿的合法权益。在房屋转移至现房主之手以前,原房主始终是该房屋的实际使用者,这也就意味着他们才是真正的物业服务的受益者。依据
民法中的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房屋转移至现房主之手之前的物业费应由原房主办埋。在房产交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买卖双方都会共同前往物业管理机构,共同核实物业费缴纳情况,并书面制作确认书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争端与麻烦。如果在此重要环节上疏忽大意,一旦出现任何争议问题,现在的房屋所有者尽管已经代为支付了房屋交付前原房主的欠款,他们仍旧保留着向原房主要回此笔费用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
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
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终止。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