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
对于那些依旧被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
直系家属,都享有
申请取保候审的正当权利。
至于已经处于
逮捕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所聘请的律师同样也具备为他们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然而,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
2.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
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之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都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的是否同意的答复。
如果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那么该决定应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的签发并同时签发《
取保候审决定书》与《执行
取保候审通知书》等文件,同时还要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寻找有
担保能力的人员或者缴纳足额的
保证金。
若认为申请者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则不应予以同意。
如果做出了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且要详细地解释不同意的具体原因。
另外,若出于案件实际情况的需要,
司法机关也可自主决定施行取保候审措施。
3.关于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就是公安机关。
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开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让他们签字或盖章以示明白自己在
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倘若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把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通知保
证人撤销
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