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遭受
刑事拘留之后,用人单位有权力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解除其与该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关系,并且无须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金或
赔偿金之义务。
此类情况下,公司一般会采取警示措施来防止所属职员
挪用公款甚至侵犯公司财产。
比如,一些担任业务岗位的员工可能会利用自身在管理、交易活动及物资使用方面的优势地位,不正当地把握并占有着尚未归还或刻意谎称为尚未收回的业务单位的货款,而拒绝将这些款项交付给企业作为公司的正常收入。
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可能误认为自己仅仅是因为被
治安拘留或
司法拘留才导致无法继续工作的,但实际上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只有劳动者的行为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认定其确实触犯了法律,具备了
犯罪行为并依法应处以
刑事处罚时,才能被视为“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因此,不能仅凭劳动者个人受到了刑事拘留或其他
拘留类型的处理,就果断地做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同时,企业在其雇员因涉嫌
违法犯罪而被追诉的情况下,确有权力依据有关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不论该劳动者所涉及的
罪名是否最终得以确认或者仅被
免予起诉或者只是被公安机关移送到当地检察院进行审查,尽管如此,微小的拘留裁决仍不能等同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概念。
而对于那些经由检察院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虽不须判令实际服刑,但依法可免除
刑罚的劳动者,在案件递送至法院之后,若收到了检察院颁发的免予起诉决定书,那么该事件将不再进行公开审判,
当事人亦无法获得
刑事审判结果和相应
处罚。
在人
民法院对事件判定并对罪犯下达判决之后,无论罪犯是否被判
实刑,用人单位均有权单方决定是否终止与罪犯的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
收容审查、拘留或
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该规定实则明确了在劳动者
被拘留期间,用人单位是可以不向其发放
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