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了解到直投票制这种方式,即当股东们在参与股东会议并就某个议题进行表决时,他们所持有的每股股份仅能累积投票给该议题全体一次,这体现了广
大股东对于公司管理权力与其责任相匹配的深刻理解和认识。
其次,累积投票制则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多名
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股票均有同等数量的投票权可以使用,这意味着股东们可以根据意愿选择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某位候选人,或者是分散投票给多位候选人,最终以获得选票的多少来确定当选董事的席位。
在这里需要明确,累积投票权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
表决权,主要运用于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某些重大事项时,尤其是在选举董事或
监事之际,为全体股东赋予的一种与普通议案投票有所区别的独特表决权。
特别的是,这种权利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第一,表决权的额度。
在执行累积投票规则时,股东们的表决权票数将依照他们所持有股票的数量以及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得出,而非仅仅取决于股东们所持有的股票数量本身。
也就是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通常等于其所持股票数量乘以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
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