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现行的《
民法典》规定,在采用
协议离婚方式时需要遵守为期三十天的“
离婚冷静期”制度。
2、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若
当事人达成了协议离婚的意愿,则自
婚姻登记机关接到其
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历经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在此期限内如任何一方不希望继续
离婚程序,均可向该婚姻
登记机关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3、同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第三十个自然日后并如期期满之后的另外三十个自然日之中,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
离婚证书;
若无法按期赶到现场进行申请,则自动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