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而言,在上海市实施的
刑事拘留期长为十四日,具体开始计算日期应当是从被
羁押进入看守所之时起算。
在此期间,执法部门需要上报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批,而检察院则需在七日内对其进行核准。
如果这项申请得到了批准,那么嫌疑人将被正式
逮捕;
反之,则有可能获释或者面临
强制措施的改变。
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
刑事拘留的期限得以延长并且达到三十七日,那么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仍然维持不变,仍然为七日。
在这七日之内,侦查机构需要向检察院提出
批准逮捕的请求。
假如申请获得批准,嫌疑人则会遭到正式逮捕;
否则,就有可能被释放或者变更其他相关的强制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