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在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正式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之日起的第45个工作日内,此案将会得到
仲裁庭的最终裁决。
但若由于案件情节过于复杂而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结,必须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亲自审批通过,方可予以延长处理,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到有关
当事人。
然而,每一次的延迟处理都应仅限于15个自然日之内;
若超出此期限仍未能作出仲裁裁决书,则当事人有权将此劳动争议事宜直接提交至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进行
诉讼解决。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