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应于
债务人的资产中设立了
抵押、
质押或留置设施,且债务人未能如期偿还到期
债务的情况下,
债权人被赋予权力对该类设立了冠状、质押或留置的财产实行扣押;
然而除却上述特例以外,债权人并不能任意进行扣押行为。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