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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赃物没有追回,如何计算价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盗窃罪系规定犯罪主体采取秘密方式实施窃取他人财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该行为主要包括盗窃数额越多越大,或惯犯盗窃、入室盗窃持械盗窃,以及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务等几种类型。
若在盗窃过程中,财产已成功从受害者手中移离,即可视为盗窃罪的完成,即便之后回收被盗财物,亦不能改变罪行已经成立这一事实。
下面我们将详细分析其中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如何确认其既遂标准,存在不同观点。
然而,刑法界普遍认可的一个观点是“失控+控制”理论。
也就是说当盗窃行为已使得被害人无法再对该财物进行掌控,或者行为人已实现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此时便可认定为盗窃罪的既遂状态。
然而,这所谓的失控和控制通常情况下是同一概念,即当被害人失去掌控权时,行为人获得了该财物的控制权。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会出现失控和控制两种状态并不完全相同的现象,即被害人虽然已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但行为人却尚未掌控该财物。
对于此类情形,同样应当被判定为盗窃罪既遂;
此种认定并非单纯将注意力集中于行为人是否占据财物控制权上,更重要的关注点在于被害人是否已经失去了对此类财物的支配地位。
正因如此,即使行为人尚未实际掌控财物,如若被害人已经失去相关控制权,那也应该被视为犯罪事实宣告既遂。
而不应简单地以未遂为由轻易忽略。
对于盗窃罪来说,危害性程度的衡量不仅仅取决于犯罪行为人对于财物是否能够实现有效控制,而且更为关键的在于受害者是否已经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权利。
总的来说,无论出于何种理由,盗窃行为一旦发生,被害人就会面临不可预知的风险。
法律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罚,除了要符合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同时也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维护公平正义,严格司法程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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