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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还后是否仍需判刑

1、挪用公有资金供私人使用,如果数额庞大且用于获利目的的情况,或虽数额未达巨大,但采用了恶劣挪用手法,又或者多次擅自挪用公款,或者因为挪用公款行为对企业或经济产生严重损害,那么他们的借贷数额通常从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被视为在“数额较大”的范畴;
而从十五万元到二十万元这个数额区间,则被认为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范畴内。
至于将公款用于违法活动的情况,一旦借贷金额在五千元到一万元之间,便应当开始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借贷金额介于五万元到十万元间的情况,这已初步构成了在挪用公款供私人使用并进行非法活动过程中情节较为严重的一种情况。
2、所谓挪用公款事项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的数额已经非常庞大;
二是尽管挪用公款的数额尚未达至巨额程度,但其手段却极其恶劣;
三是频繁挪用公款;
四是因为挪用公款行为导致企业或经济遭受严重损失。
各地高级法院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法规设定的数额幅度,来确定自身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最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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