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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的范围通常包括哪些

一、公诉制度
公诉乃指实施公诉权的国家机关向法院提出对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进行追责诉讼活动。
在我国,检察机构在核查侦查终结刑事案件之基础上,若确定被告人身负罪行清晰且证据确实、完整,依法应有追究其刑事责任,便有权由检察长或检察官按照审判管辖范围内,以国家名义向人民法院发起公诉。
此项公诉权益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之法定职责,由检察机构独立行使,不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或影响,亦不由被害者的意愿所左右。
二、刑事公诉案件之范围
公诉案件泛指除自诉之外的所有案件,具体而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一)仅因被告诉讼请求方可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罪;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虐待罪;
4、侵占罪等;
(二)未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被害人已掌握明确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此类轻微刑事案件及原因如下:1、故意伤害罪
2、非法侵入住宅罪;
3、侵犯通信自由罪
4、重婚罪;
5、遗弃罪;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于上述八类案件,若被害者径直向人民法院申讨,人民法院理当依法受理。
然而对于其中证据尚需补充及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或者认为被告人可能遭受刑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应当依法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开展立案侦查工作;
(三)被害者已掌握确凿证据显示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但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已作出不再予以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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