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诉制度
公诉乃指实施公诉权的国家机关向法院提出对承担
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进行
追责的
诉讼活动。
在我国,检察机构在核查
侦查终结的
刑事案件之基础上,若确定被告人身负罪行清晰且
证据确实、完整,依法应有追究其刑事责任,便有权由检察长或检察官按照审判
管辖范围内,以国家名义向人
民法院发起公诉。
此项公诉权益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之法定职责,由检察机构独立行使,不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或影响,亦不由被害者的意愿所左右。
二、
刑事公诉案件之范围
公诉案件泛指除
自诉之外的所有案件,具体而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
自诉案件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一)仅因被告
诉讼请求方可处理的案件:1、
侮辱、诽谤罪;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虐待罪;
4、侵占罪等;
(二)未经检察机关
提起公诉,但
被害人已掌握明确证据证明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此类轻微刑事案件及原因如下:1、故意
伤害罪;
2、非法侵入住宅罪;
3、
侵犯通信自由罪;
4、
重婚罪;
5、遗弃罪;
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7、
侵犯知识产权罪;
8、属于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案件。
对于上述八类案件,若被害者径直向人民法院申讨,人民法院理当依法受理。
然而对于其中证据尚需补充及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或者认为被告人可能遭受刑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应当依法将
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开展
立案侦查工作;
(三)被害者已掌握确凿证据显示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
财产权益的行为理应受到
法律制裁,但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已作出不再予以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