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对于以下六种情况下产生的借贷凭据,我方将不予采纳:首先是通过欺骗手段从金融机构处获取贷款后再进行转贷行为;
其次是从企业或组织等其他盈利主体手中借贷、向本组织员工筹集资金,或者是通过向公众非法投资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再进行转贷;
再次是在未获得合法发
放贷款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提供借款的行为;
然后是明知或是应当知晓对方利用借款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而继续提供借款的情况;
最后是违反了国家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以及违背了
公共秩序与道德伦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
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
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
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