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的相关人士,关于您提及的儿子的住房权益问题,需明确告知您的是,房屋归属权应归属于权利登记者,也就是
房产证上所体现的名字。
请注意,若婚后由某一方父母全额
出资为其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且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在捐赠人子女的名下时,这被视为仅对自家孩子的单独
赠予行为,那么这些不动产便可以被认定为夫妻中的一方的
个人财产。
然而,值得如果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而且该所有权被登记在某一方子女的名下,此时这些不动产可被认为是双方父母按照各自的实际出资份额进行公平的共享,除非相关的
当事人在此方面有特别约定。
同样地,如果在婚后,
家庭成员以出资购得的不动产被登记在夫妻中某一方子女的名下,我们将视为该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这些不动产被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将按照它们的实际
出资比例来分享所有权。
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有权享有该不动产
物权的重要证明。
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都应该与
不动产登记簿保持一致,如果两者之间存在记录不符的现象,除非有可靠的
证据能够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实存在错误,否则应该以依据不动产登记簿所做出的判断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