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敲诈
勒索罪与勒索性
绑架罪之间的差异解析。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并掌握以下两大关键要素:
首先,这两种
犯罪在勒索财物的目标对象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勒索性绑架罪中,
受害人和所勒索财物的所有权人两者并非同一个人;
然而,在敲诈勒索罪中,受害者和所勒索财物的所有权人则为同一人。
其次,这两种犯罪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在勒索性绑架罪中,罪犯通常会通过杀害、伤害、扣押不放等极端手段向受害者
家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压力,以此来索取高额赎金。这种
暴力行为往往具备立即实施的可能性以及紧迫性,“以金钱换取人质安全释放”是此类犯罪的核心特征。相比之下,在敲诈勒索罪中,罪犯所使用的威胁、恐吓手段可能涉及到
暴力伤害、诋毁受害者的人格尊严或者声誉、揭露受害者的私人信息、破坏受害者的贵重财产、栽赃陷害等等。在此类犯罪中,罪犯并不需要直接控制受害者的人身自由,只需通过各种手段制造心理恐慌,从而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犯前款罪,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
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