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
行政复议机构将对已做出的
行政行为进行变更判断。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是在事实明确,
证据确凿且适用依据准确,同时遵循了相关法律程序的前提下,但却因内容存在不当之处不得不进行变更;
其次是在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以及程序合法的基础上,虽然适用依据正确,但由于未能正确运用而导致需要进行变更;
最后是在事实模糊,
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经过行政复议机构深入调查并核实事实与证据后,也可能会做出相应的变更决定。
然而,行政复议机构在做出变更决定时,必须确保不会对申请人造成更不利的影响,除非第三方提出了相反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一)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