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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撤案可以申请国家刑事赔偿吗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并不必然导致赔偿的产生。例如,若被告人所涉罪行较轻,按照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需给予其刑事处罚或者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时,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在此类情况下,因采取了逮捕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国家是不会负责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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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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