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接到
报案、控告、举报以及
自首者被动揭发等类似行为时,公安机关应依据自身职权权限范围立刻予以仔细审查,若经审核发现确实存在涉嫌构成
犯罪且需追究
刑事责任之事项,则应立即批准
立案调查。
2.在公安机关正式接手已立案的
刑事案件后,必须全面展开侦查工作,收集、调集有关
犯罪嫌疑人有无罪行及涉嫌罪责大小的各类信息资料。
如发现
现行犯罪或严重嫌犯的情况,有权依法实施
拘留拘禁,针对具备
逮捕资格的被告人,也理应依照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
逮捕令并予以执行逮捕。
3.在涉及到
欺诈犯罪的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后,公权力机关可视情形依法对被告施以强制手段,例如实施
刑事短期拘留。
对于符合
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请求,并获准后执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