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诈骗罪的
立案期限问题,实际上是没有具体规范的。
在实际操作中,唯一的原则就是只要满足了
立案必备条件,就必须依法启动
立案程序。
一般的流程是,当接到举报或揭发后,倘若公安机关经过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过对案情的深入审查之后,如果确认存在严重
犯罪行为并且涉及自身
管辖范围之内的话,应该精心准备出具《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并需得到所属县级或地市级以上公安局主要领导的批复同意,这样便可正式立案进行侦查;
反之则应该撰写《呈请
不予立案报告书》,同样需要得到上级领导的批示,才能终结这一阶段并展开后续调查;
对于牵扯到社会公众揭露的案件,公安机关会谨慎处理,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前,他们会向控告方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且会在七天以内将这份通知书送到举报者手中。
而当举报者有意对此提出异议时,他有权在接到此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七天内向做出最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交复议申请。
原决策公安机关将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天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举报者回复。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对诈骗罪的立案未设定时效,但其归案审理仍受
追诉时效的制约。
换句话说,只有在法律允许的
追诉期内,才能依据相关律法对
犯罪嫌疑人追究相应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