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采用假冒或者仿冒等欺骗性手法来进行市场交易活动,从而妨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
2.涉及
商业贿赂方面的
违法犯罪行径;
3.实施使人产生误解且不实的广告宣传和营销策略;
4.侵犯他人商业机密的
侵权行为;
5.存在以排除竞争对手为目地,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出售产品的恶意商业行为;
6.在交易过程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制约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不当商业行为;
7.违反相关
法规的
有奖销售行为,例如夸大奖项价值、限制获奖者资格等;
8.通过诋毁、散布谣言等方式破坏竞争对手良好声誉的不道德行为;
9.
投标招标环节中存在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串标、围标等;
10.政府公共机构或其他依据法律享有垄断地位的经营主体,使用强制性的手段来进行交易的
违法行为;
11.泛指政府及该机关下属部门滥用
行政权力,对市场竞争施加限制和干预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